论价格与价格改革
- 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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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西论价格及价格改革系列文章
如何看待价格补贴?
( 1983年11月)
价格补贴能等同于价格吗?
近几年来,理论界很多同志注重从符合还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要求来说明价格补贴的性质,把价格补贴看作与价格并列的经济杠杆。我认为,这是把价格补贴等同于价格,忽视了价格补贴的特殊性,因而不能正确回答价格补贴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作为购价或销价,其形成和变动存在着是否符合价值规律的问题,作为联结购、销两头价格的辅助器的价格补贴,谈不上是独立的经济杠杆,本身不存在是否符合价值规律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从价格补贴的产生、内容和作用认识其性质,而不是抽象地归入某个范畴去说明。
价格补贴产生的经济条件就是:农产品价格偏低,必须提高,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以及其他各种原因,不具备物价与工资挂钩的条件,为保障人民消费水平,又不能不稳定农产品销价。在这种条件下,农产品价格补贴应运而生。
我国价格补贴内容有:为改善和稳定人民生活对若干产品实行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和亏损补;为扶植农业生产按优待价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为平衡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对外贸进口各种商品的亏损补贴。一九八二年这三项合计为三百二十亿元。
价格补贴所起的作用是什么呢?作为商品购销价差亏损补贴,直接与购销活动有关。组织商品流通过程的经营单位是补贴的对象。所以,价格补贴对流通正常进行有直接作用。流 通过程把生产与消费挂起来。在商品再生产的一个周期中,收购意味着生产过程的结束,收购价对生产影响很大;销售是消费过程的开始,销售价对消费水平影响很大。所以,作为维持购、销价格水平的价格补贴,不仅对流通起作用,而且对生产和消费起作用,但这是通过价格起作用,表现为价格杠杆的辅助经济手段。因此,国家可以利用价格补贴有计划地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
还应指出,国家用价格补贴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同时,也就在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所以,价格补贴又是国家通过财政干预、调节价格进行国民收入分配的特殊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归纳:价格补贴是国家为稳定人民生活、扶植农业生产和平稀奇国内市场供求关系,而若干商品的购销价差亏损进行的财政补贴,是国家有计划地调节生产、流通消费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国家进行国民收入分配的特殊形式。
是经济条件和作用而不价格规律,决定了价格补贴的存在
由于对价格补贴的性质理解不同,所以对价格补贴是否存在的必然性的认识也不同。不少同志认为由于价格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所以存在是必然的。这里的逻辑是:性质决定存在;性质的合理性决定存在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价格补贴产生的经济条件和作用决定了它存在的必然性。经济条件变化了,其作用消失了,价格补贴的存在就失去了必然性。作为价格杠杆的辅助手段,当杠杆作用转化为财政重点时,当灵活的运用转化为顾此失彼的应付,其存在的合理性就受到怀疑。但决不能为了摆脱包袱而抛弃一件工具。为恢复价格补贴的工具作用,要提高价格补贴的经济效益。
调整价格补贴要促进生产资源的分配
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明确价格补贴的出发点。我们主张,必须以促进生产、保障消费为出发点。如果仅仅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来调整价格补贴,就会因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会降低价格补贴辅助价格促进生产的经济效益。因此,调整价格补贴时要力求:通过农产品购销价格改变以及随之产生的收入分配的变化,调动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生产资源的合理分配,进而促进农业生产不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发展,达到最大的宏观经济效果。
要提高价格补贴的经济效益还必须做到“三适”:价格补贴范围适当,数量适宜,调整适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辅助价格杠杆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疏导流通,改善分配,保证消费。
完善市场体系的关键是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
(1986年5月)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资金、技术、信息等市场也相应而生,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要求我们必须改革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僵化的价格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确定物价管理的职权范围,促进商品比价、差价的合理化,促进社会主义市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价格改革对形成和完善市场体系的关键作用。
首先,只有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才能使商品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按地域可以分为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等;按产品又可分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中央关于“七五”计划建议中谈到商品市场价格改革的方向时指出:对消费资料市场,除极少数重要商品仍由国家定价外,一般商品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对重要生产资料,要逐步减少国家统一定价部分的比重,扩大市场调节部分的比重,同时有计划步骤地调整计划价格,使计划与市场两种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重要的公用事业及主要劳务的收旨标准或价格,仍由国家管理,并进行有计划的调整,其它属于第三产业的价格逐步放开。这一切将促进价格体系的合理化,使价格杠杆能更好地发挥对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的调节作用。合理的比价关系,会自动调节社会劳动、资金、物资按社会需要有比例地投入;合理的差价关系,会改变过去补贴型的流通为正常的差价流通,从而促进商品市场完善,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第二,只有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才能使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类市场形成并发展起来,使市场体系逐步趋于完善。赵紫阳总理在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的产明中指出: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这句话指出了商品市场与市场体系的关系。商品市场的发展,起着带动和促进整个市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作用。
尽管资金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要求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要求对科研体制进行改革,等等,但各种体制改革的配套轴心,还是商品价格改革。商品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各类市场都有自己独特的价格形式。资金市场上,资金的价格以利率、汇率、股息等形式表现出来;技术市场上,技术产品价格以转让费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表现出来。但这些价格的变动,与商品价格都有密切联系。比如,物价指数变动时,利率、汇率、股息等都会随之变动。可以说,商开与商品价格改革配套的各种体制改革,市场体系不可能形成;没有与商品价格改革配套的各类市场上特殊的市场价格形式的出现和完善,市场体系也不可能形成和完善。
第三,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竞争,增强包括大中企业在内的社会生产的活力,使社会具有适应社会需要的强大的多形式的供给系统,使市场体系具有坚固的基础;另一方面它能缩小价格补贴的范围和数额,有助于取消商品的配给制、供给制,使社会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网络,使市场体系具备必须条件。可见,价格改革会使社会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发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变化,这为商品市场以及整个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打下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
价格市场化
(1987年12月)
一、价格改革与潜伏的通货膨胀怪圈。
“调放结合”的价格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价格长期偏低的主要农产品、采掘工业品、原材料产品和交通运输,经过调价,价格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放宽了一大批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使之进入市场;国家指令性价格比重大为下降,指导价和市场自由价的比重大大提高了。价格改革对生产的发展、市场的繁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已调过价的产品又急需高价,国家财力难以承受;“放”开的产品不能进入一个健全的市场,价格波动太大,上涨过猛。理顺价格的目标远未达到,新的不合理又在不断出现。再“调”,困难;再“放”,困难;即使维持现状,也困难,因为已孕育着恶性循环的通货膨胀。经济改革,产品经济商品化、货币化,投资主体增加,交换关系扩张,必然要求增发货币。货币的经济发行与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银行的短期行为交织在一起,使社会总供给相对总需求滞后增长引起的物价上升中,又带有了通货膨胀的因素。为了弥补物价上升给职工带来的损失,进行了工资补偿,这使产品中工资成本增加,引起物价和工资的循环推动;局部性调价使工农产品之间,生产品和消费品之间,出现价格递推上升,这就使需求拉上价格时,又出现了成本对价格的推动上升。为稳住物价总水平而紧缩货币、增加价内补贴、行政限价,不仅在强化传统购销体制 和方式,而且由于遏止了搞活企业、增加供给的势头,因而,最终又引致了供给短缺型的物价上升,可以说,物价恶性循环潜伏于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中。
二、控制和消除通货膨胀,必须深化价格改革,“市场化”是深化价格改革的正确选择。
恶性循环的通货膨胀潜伏在双轨并行的过渡体制中,那么,要控制和消除之,则须结束双轨状态。这里有两条不同的思路,一条可称为“优化计划价格”,另一条则是“价格市场化”。
“优化计划价格”也有多种思路和设想,这里只涉及当前最有影响的一种。
“优化计划价格”论认为,我国现行的交换价格体系极不合理,调理价格又给经济生活带来大的波动,因此,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一套比较合理的价格体系供经济决策用,既可提高计划的科学化程度,又能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这里“科学的方法”,主要指影子价格的方法。
我们认为,“优化计划价格”的设想从技术可行性上,从理论依据上,都值得商榷。
影子价格只是从经济技术角度,从有限资源条件下,寻求资源的最佳结合,而不是从社会角度讲资源配置。换言之,主要不在解决生产什么,而是解决如何生产。影子价格不能取代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其次,输入不合理的实际价格,不可能求解出合理的影子价格。由于影子价格随投入的资源量和劳动的资源消耗系数变化。因此,输入世界市场价格也不行。再次,同一资源在不同的经济结构中有不同的影子价格,因此,不可能存在一套在各个产业、企业都通用的,可作为统一核算工具的影子价格体系。总之,现实价格的合理是影子价格合理的前提。价格改革在为更好地利用影子价格创造前提,而不是相反 。“优化计划价格”的思路还局限在价格水平制定上,而价格改革,要求价格形成机制 的转换。
“价格市场化”主张,必须让价格到市场中去,让市场来决定绝大多数商品、劳务的价格,此外的极少数的商品价格,也要以市场长期供求为依据。还进一步主张,现在不仅要强调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更要强调新价格形成机制的统一、规范,强调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否则,“调”不出合理价格,也“放”不出合理价格。
“价格市场化”,将主要表现为,第一,价格管理体制适应市场运行和市场秩序的需要而建立,政府则依其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对国有经济的产品和劳务,根据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程度差别地参与价格制定过程;依其经济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对某些产品在非正常情况下实行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冻结物价;依法律、法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价格形成的合法性。第二,价格形式将依市场结构的不同,形成完全竞争价格和不完会竞争价格。凡是在国有经济不参与或参与但不能调控的产品的市场上,将形成完全竞争价格,这将成为市场价格体系中的主体。凡是国有经济的产品参与并影响市场价格的市场上,将形成不完全竞争的价格。在此市场中,从国有企业领价制直至国家垄断制都会存在,但以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指导性价格为主体,第三,广义的价格,即利率、汇率、股息、工资等,将在市场系统中内在地联系起来,运转起来,引导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向,真正地实现社会来源的合理配置。
三、“价格双轨制”向统一的市场价格跃迁,是价格市场化的重点内容。
“价格双轨制”,指同一生产者的同一产品因国家规定而实行两种价格的管理制度。“价格双轨制”具有冲击旧价格体制的作用,但不能构成新的价格体制。因为,“价格双轨制”内含着对立的价格形成原则,对应着对立的经济运行机制,其一轨在纵向关系支持下形成,一轨在横向联系中形成。前者价格不随供求走,属配给制;后者价格随供求走,实行自由成交。前者很难摆脱行政干预,后者主要依商品原则交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价格双轨制”使逐步扩大市场一轨的努力变态,因而需要对“双轨过渡”改革思路进行反思。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是我们分析的重点。生产资料“双轨制”造成了两个经济圈。一个是与传统计划经济相联系的牌价圈,一个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市价圈,两圈之间形成牌市“价差环”。“价差环”实际上是国民收入中为一些经营者挤占而形成的不合理流通费用。“价差环“助长了流通费用膨胀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物价上升,也助长了国民收入超分配引起的需求拉动型物价上升。
“价差环”暴露出各种矛盾的经济行为。生产企业自身“平进议出”(即牌价进货,市价销售)偏好于对他人“平出议进”的要求,暴露出企业在投入环节上的行为与产出环节上的行为相矛盾。经营者既维护“牌价圈”的存在,又破坏“牌价圈”的完整;既欢迎“市价圈”的存在,又破坏着市场交易的平等原则。国家对企业“平进平出、议进议出”的要求,使国家不得不既要防止企业因“议进平出”受损,又要防止企业因“平进议出”而获利。为深化改革,国家要扩大“市价圈”,更多地引进市场机制;为稳定物价,国家又极力维护“牌价圈”,坚持对重要物资和产品的统购调拨和定量牌价供应。为两者得兼,只好严格两圈的“屏障”,这又与企业和经营者产生种种矛盾。
总之,“价差环”的扩大,成了价格不合理上升的一种因素,成了畸形体制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必须结束价格双轨制,实现向统一市场价格的跃迁。
四、价格指数先高后低、先乱后稳,是市场化中价格变动的基本趋势。
市场化改革,象任何市场开放过程一样,在一段时期内,都会出现物价水平的波动和上升,会出现市场化改革的“阵痛期”。但是,具有短期风险的市场化改革,必将克服旷日持久双轨过渡所导致的越演越烈的恶性通货膨胀。
第一,克服成本推进型的物价上升的最强有力的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用行政手段限价、查价,治标不治本,效果短期化而且会导致供给短缺。市场价格的平稳以至回落,关键在于竞争。市场化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把企推向竞争的市场,这是保证价格不致因垄断而节节上升的根本。
第二,当前商品价格结构(料、工、费、税、利)中,料、费、利均有可供压低的巨大潜力。如生产资料供给短缺的同时,是库存总量的大幅上升,1985年和1986年钢材生产的增量几乎全成为库存增量。我国重点工业企业的钢材、木材、能源等综合利用率,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而且物耗环比指数近年一直上升。流通费用比重过大,也有降低的潜力,只有市场化,才能消除“价差环”。
第三,市场化有助于抑制需求拉动引起的物价水平上升。因为市场化有助于企业行为长期化,有助于银行对信贷的控制,有助于硬化投资预算,因而有助于抑制需求膨胀。
第四,目前集中管制的产品价格已大大减少,已放开的产品价格覆盖面已相当可观,我们已经受过了猛烈的物价上涨的冲击。因此,市场化中的物价上升是可以承受的。反之,局部调价调资,使局部成本往复推动,工农产品价格轮番上升,企业垄断机制加上订价自主,涨价之风就无法抑制。那时,通货膨胀就更难抑制了,长期的、日益加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
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1991年7月)
1990年的物价指数,经济界人士估计约在百分之十四至十六之间,结果出乎意料,只有百分之二。去年出台调价的品种有几十种,如运输价格,煤炭、石油等等,综合起来,物价应上涨百分之八,但却没出现这个数,反而出现计划价格上涨,计划外价格下降。这是物价的一个重要特点。去年,物价指数也逐月下降。出现这种情况有三个原因:一是总供求差率比前两年缩小了;二是农业丰收对物价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三是群众对物价上涨已存的预期心理也产生了作用。
1991年年5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粮油价格调整的通知。价格走势会如何?经济学界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今年物价指数会超过中央预计的百分之六;一种则认为百分之六不会再突破。
我认为从当前的价格形势来看,通胀的潜在压力还存在。因为去年财政赤字的数额还很大,政府在补贴方面压力较重,而且去年货币发行多,也使通胀有可能出现。今年还将出台一些改革措施;固定资产投资五千亿,会致使一些在建项目“热”起来;国家正处在偿还国债和外债的高峰,会造成对财政的压力;海湾战争以后,一些进口价格以百分之二的幅度上升;还有营业税税率将面临调整,等等,都说明通货膨胀还有潜在压力。
今后价格改革方向还是要将国家定价与自由价格相结合,还是要缩小国家定价比重,双轨制还是要逐渐并轨。一些产品的价格还要调整,如技术产品的价格等。总的说来,九十年代经济价格的管理模式,仍然以国家宏观指导下的市场价格。国家统一定价要按价值规律办事,指导价格要按市场供求靠拢,市场价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主张价格改革的模式,应是四制结合:即国家定价参与制,即国家作为产权所有者,参与国营大中型企业产品定价;国家的干预制,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参与者定出价格的上线与下线;自由定价制,即大部分产品由经营者根据市场定价;国家直接定价制,即一些公用事业,如公路、通信、自来水等由国家物价局审批,各省物价局定价。要建立起科学的价格管理体制,核心是要尊重价值规律,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调节的新模式。
评建立市场价格机中五种有争议的观点
(1992年10月)
健全市场价格体系和相应的管理体制,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价格改革十几年来,在建立市场价格体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相比金融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价格体制的改革进展相对是快的,尤其是商品价格的管理体制改革是较成功的。不少人认为现在我国经济中市场调节已占主导地位,其主要的论据就是商品和劳务中,市场价格和指导价已占了3/4的比重。但是,还不能认为价格改革已完成了,仍有大量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仅就一些认识问题提出讨论,以图在深化价格改革中,能达到共识,团结一心,早日建成、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
一、调整价格水平有必要,但不算价格改革内容。
由国家调整某些商品价格水平的工作,不能认为是价格改革的内容。只有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由国家定价变为经营者定价,才有价格改革的组成部分。但国家调整价格水平,会给价格改革创造好一些的条件和环境。我们应坚持放开一切无须国家定价的产品的价格,作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治理整顿期间,国家提高了相当一批国家管理的产品价格,没有引起不良后果,达到了预期目标。一些同志认为这是价格改革的成功。这里的价格改革的含义,是把“调、放结合”作为价格改革的内容而言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看,从这些年价格改革的成败经验看,调整价格水平确实不能算是价格改革。例如粮食价格的调整,铁路运价的调整,都不能说是价格改革的内容,只是为进一步价格改革作了准备而已。
什么是价格改革?价格改革是指价格形成机制的根本性转变,由国家定价变为市场形成价格。国家定价高一点,低一点,都没有发生该产品或劳务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变化,而这只是调整国家定价的产品价格水平的情况。
调整价格水平也是有意义的,在未来的市场价格体系中也是存在的。但这种存在,是以国家定价作为未来市场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显然,未来的价格体系,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通过价值改革而形成的自由竞争这一块,这是主体部分。另一块是从计划体制中国家定价部分继承下来的一部分,这部分将大大缩减,其定价原则除了考虑市场供求外,还必须考虑非市场供求的多种因素。指出这两个不同来源,在于强调前者变化的一面,后者继承的一面,尽管“变化”中有受“继承”一面的影响,但“变化”是主要的;虽然“继承”中也有“变化”,但定价主体和定价方式中,“继承”的一面还是主要的。
调整价格水平也是重要的,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不是价格改革的本身内容,在于提醒人们,正是这些调整价格的产品中,仍有一个价格形成机制转化的问题。如粮价,不仅是国家提高点收购价和销售价的问题,还有一个继续走向市场价格的问题。当然,对相当部分的粮食的市场价格,是以议购议销形式出现的,是以国营粮食部门按议购议销方式和原则经营的。在一些省份,粮食的价格改革已经完成了走向市场价格这一步,这是值得庆幸的。此外,还有煤价、石油产品价格等,都有一个走向市场甚至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问题。
二“一放就多”是必然的,只是不同商品变化周期不同。
在价格改革中,往往有人说,一放开就会出现乱涨价;还有人说,一放就多是不可能的,是一放就乱。这些观点,有加以重新认识的必要。
实际生活中,对一些产品的一放就多是没有争议的。如淡水鱼类产品,一放确实就多了,市场价格也就平稳或下降了。但对另一些产品,一放就乱也是存在的。问题在何处呢?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生产周期,生产周期短的产品,往往是一放就多。淡水鱼的生产周期短,养殖所有权是明确的,只要价格对生产者有刺激,很快就能大量生产出来,供应市场,但生产周期长的产品,不可能一放就多。从价格的有利以使生产者准备投资到厂房、设备的购置,到产品的生产出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相信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一放再放坚持放开,这种产品就会经过一个投资和生产周期后,大量上市,这是不用担心的,因为资本的本性是要赢利,放开价格后的价格上升,就是对投资的引导信号,就是告诉人们,什么东西少了,需要多生产。所以,“一放就多”是必然的。如果放开价格后,没有耐心等待这个周期的完成,就要收回价格管理权,要限制价格的上升,这就不可能出现“一放就多”的局面了。另一方面,在市场不健全的条件下,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放开后,一段时期内会出现价格上来供给没上来,出现一放就涨价的问题。而一些企业或商人若对供给有长期不景气的预期,就会囤积居奇,从中牟利,这也是通常发生的商业行为,但会使短缺商品的价格更为上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放开价格而不是收回价格的管理权,不是由国家去定所谓的合理价格。只有这样,在一段时期之后,供给能力就会上来,市场供求就会达到平衡,价格也就必然要回落,逐步走向长期的平稳。
总之,既然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场价格体系,就应该相信市场调节的作用,而要达到市场价格体系,就只能是进行价格改革,其主要办法,还是放开价格,让市场供求去影响价格的形成。
三、需要《反垄断法》而不是《反价格大战法》
在价格改革中,出现了一些紧俏产品的“大战”,由此引起人们对价格改革的担心。“大战”的出现不能归咎于价格改革,且对“大战”也要有一个重新的评价。
人们对价格放开的批评,最常用的论据是引起各种大战,如羊毛大战,鳗鱼苗大战,中药材大战等等。大战往往迫使双方大幅度提价收购这些紧俏产品,又使得出口量过快增加,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下跌,肥水流入外人田,甚至还会因“水货”而冲垮我在外的代销店。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这种批评有失偏颇。首先,“大战”的出现或说形成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部门、地方之间的非市场竞争行为的表现,而不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之间的竞争。表面上是价格大战,实际上是部门或地区大战。因此,大战往往是靠国家的补贴、优惠等来支撑的,靠地区的土政策来保护。其次,大战的出现,暗市场发育不健全的表现,大战往往造成一些短期生产、经营行为。如竭泽而渔,杀生售皮,剖皮取根等等,这些都是生产者、经营者对市场长期运行缺乏信心的表现。为什么没信心,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一变,行政干预一来,就不能再有高利可图,促成一种有机会就大捞一把的短期行为。如果市场走向成熟,市场规则趋于完善,市场主体对市场长期趋势有了信心,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了长期打算,就不会不顾生产萎缩和消费渠道冲垮的后果去拼命竞争,过度竞争的大战自然就会减少。还有,大战的出现,与国内外市场价差太大有关,使得一些人舍命去谋求暴利。显然,如果不通过放开价格,不促使价格市场化,不使国内外价格趋于平衡,大战还是无法消除的。
进一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战”是否是件坏事也需讨论。如果外贸部门没有进出口的行政特权,没有国家的出口补贴,要想随意抬价抢购也就没那么容易了。如果国际市场供求发生大的变化,有些产品变得极为抢手,价格大幅上升,外贸企业抬价收购,这也是正常的,甚至是值得提倡的。为什么不能在国际商战中伺机获取暴利?这对我国有什么不好?对生产者、经营者有什么不好?看到一些人获暴利而另一些人破产而否认商业、外贸的本性,这只能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观念。政府的职责,只在于防止不合法的竞争,防止大企业对农业小生产者的不公平交易,以及对竞争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校正。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大公司的激烈竞争,往往也是给人以大战的印象,但这种大战对社会、对消费者无害,而大公司的勾结则比“大战”更可怕。因此,可以说,需要《反垄断法》而不是《反大战法》。
四、市场竞争下重复投资并不可怕,计划基础上的重复投资则是要不得的。
“放开价格或搞市场价格,会造成投资的混乱,必然会带来重复投资的后果”的观点是肤浅的,由此而否认价格改革更是错误的。
这个观点只是抓住了一些表面现象,没有真正说明问题的本质。什么是重复投资?你投资了,别人再投资就是重复投资?在同一类项目是多人投资,就是重复投资?那么,为什么你投资了别人就不能再投资?为什么在同一项目上就不能多人投资?显然,对“重复投资”这个词应再细细琢磨一下。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这一类批评用语,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用语。在市场经济中,重复投资,是正常的竞争过程,不应多加责备。只有在计划经济中,由于计划不周,同一决策部门,才会犯重复投资的错误。因为,没有市场竞争出现的重复投资,是计划的失误。在市场经济中出现重复投资,是经营者的失误或是经营者有意识的竞争选择。至于在双轨制下的重复投资,不能归咎为市场价格的引导,而应归咎为过大的双轨价差对投资的误导。计划失误出现的重复投资,其损失是由国家财政承担了,归根到底,是由全国人民承担了。而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复投资,其损失是由经营者承担的,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对产业规模的限定,因此,也是资源配置的一个过程。
为什么价格放开后,会出现重复投资?价格开后,有些产品价格会下降,这部分产品会出现生产收缩,而不可能出现投资重复。对此,人们较少关注和指责。而对相当多的产品而言,价格放开后的一段时期里,市场价格高于原计划价格,引起众多经营者的投资热情。这种投资增加的过程是与国营企业垄断被打破同时发生的,因而引起一些国营企业的不满。国家的计划部门与国营企业的传统联系,使这种不满得到了充分的甚至过分的反映。因此,出现了对放开价格的批评。显然,这种观念需要改变。国营企业希望得到自主的定价权,但又不希望其它企业参与竞争,这种心态是不正常的,需要转变的。
有人认为,国营企业的生产是大规模的,有效益的,而小企业是低效的,放开价格后,投资新上小企业与国营大企业争原料、争市场,是一件坏事。国营大企业的生产能力被迫闲置,而上新的生产能力,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我们认为,国营大企业具有规模生产的优势,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是值得深思的。首先解决的办法,是给国营大企业以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这要靠深化企业改革去完成。如果国营企业具备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还不能在竞争中立足,这就要进一步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或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没有挖掘出企业的生产潜力;或是因为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没法解脱,如生产力布局不适,使地理位置不当,运输成本过高;或设备陈旧、老化,无力使产品更新换代,影响销路;或是生产人员和退休人员过多,工资成本降不下来,等等。如果这些问题无法解决,要依国家给予的垄断地位加以保护,则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不许市场垄断价格形成与允许非竞争品垄断定价
国家是否有必要管理市场价格?有人认为,国家是一个价格制定的大垄断者,国家管理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就会成为垄断价格。这是一种误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定价是一种国家垄断价,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市场价格,就正好相反,国家是作为最大的反垄断价格的身份出面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的。必须承认,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在有多个企业参与同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领域中,垄断是无法形成的,但对于只有一两家企业参与同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领域中,则可能形成垄断。垄断经营者对垄断利润的追求是不可避免的,这对资源配置和公平交易是一种破坏。因此,国家有必要在价格管理中,防止垄断行为,鼓励竞争和促成竞争格局的形成。
国家对垄断价格的干预,有不同的方式。需要制定《反垄断法》和《反暴利法》,对价格形成进行有法律根据的管理,有的是对少数企业之间的协议垄断加以行政的干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造成市场中的竞争格局。所谓培育市场主体,对价格管理部门来讲,应当积极扶持打破垄断的市场主体的出现,例如,鼓励企业进入只有独家企业的分市场中去参与竞争,这样才是打破垄断价格的最好办法。
至于对非市场价格,国家一定程度的垄断定价还是会存在的,但这是以对社会的利益为考虑的出发点的,国家因此往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如国家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基金的建立与运用。还有一定时期的限价和差价率管理还是必要的,但应尽量控制在小的范围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管理还存在,在宏观调控中还有一定的地位,但主要不是对具体产品的价格的管理,而是对价格总水平的间接调控。其中,价格管理的一部分职能将和财政、货币政策的职能相结合,如国家价格补贴还要保留一部分,如何补,将与财政政策相协调;价格总水平调控,将与货币政策相结合。价格管理将更多地运用各种社会的中介组织,如运用会计事务所来进行成本的管理和监督,运用消费者协会进行价格的群众性监督。价格管理还将体现在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服务上,如支持期货市场和一些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形成;以利于稳定价格和指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建立全国性的市场价格服务中心,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同时消除因信息不通造成的价格波动;支持地方为调节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而进行的生产调节,包括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组织,对农业生产的预报等。
价格改革回顾与展望
(1998年8月)
价格改革是经济改革中最早起步的领域之一。记得80年代初,经济学界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科学定价,用什么方法制定合理的价格。比如说,能否利用最优规划、影子价格的办法,来制定合理的价格。这些讨论是有益的,反映了经济学界对合理价格形成的一种追求。但是,这些探索是在计划价格的框架里进行的,是一种寻求最优计划价格的努力,是以把国家定价作为主要定价形式为前提的。例如,有人提出按边际成本定价,在当时主张这种办法是不简单的,这是比较前沿的思想。但这里也存在一个矛盾,西方按边际成本定价是对市场价格形成后的理论分析,并不是事先的一种定价方法。这种方法并不能用于制定最优的计划价格,其制定价格的依据不能离开市场供求关系。记得1984年在莫干山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价格改革成为争论的中心题目。有人主张以放为主,这是少数;有人主张调放结合,这是多数;有人主张以调为主,这也是少数。以调为主的理论基础就是最优计划价格论。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调放结合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可操作的。
价格改革最早是从农产品价格改革开始的。农价改革起初所要解决的也是如何制定粮、棉、油的收购价问题。当时的国家物价局里有专门的农价司,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有一个庞大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大队,在各省调查主要农作物的成本,并将此作为国家制定收购价的基础。这里有一个问题,各地农产品成本不一样,如何平均化。80年代中期专门搞了农产品成本的投入产出计算,结果不能令人相信,比如,小麦一斤一块多钱,比市场上小麦价格多一倍还多,这可能是90年代的小麦价格了。实际上,这种投入产出计算价格的办法是不能反映真正的实际供求的。按劣等地上的农产品价格来确定某种农产品的价格也行不通。我1983年写过一篇“论劣等地”,得出的结论是,劣等地概念太相对了,在定价中很难具有客观性。其实,离开市场,真是难找到一套合理的定价办法。但是,农价改革中,真正成功之处不是找到如何定价的办法,而是走放宽农价管理权限的路。中国农产品分三类管理,统购、派购和议购。粮、棉、油是统购,这从1954年开始的。生猪和重要的药材是派购的,鸡蛋、鸡、鸭是议购的。真正成功的是把原来议购的全放开,价格随行就市。把派购的能放开也放开,不能一下放开的先实行议购,把统购的范围和数量缩小。在1984-85年对粮食统购提出异议,建议要取消粮食统购,这在当时,是非常大胆的提法,这是对农产品价格改革真正起作用的政策。因为,我国主要的农产品,价格是随购销形式走的,不是离开购销形式单独存在的。购销方式的根本改革,才是农价改革的根本出路。我的硕士论文就是论我国农产品价格的根本改革,那是1984年的事。我主张统购的农产品要实行以议购议销为主,换购、代购为辅,统购为临时应急手段的一套收购体制。我称之为“议价革命”。在几个省调查,省里领导都同意我的想法,只是没有真正试一下。
价格改革在小商品领域是最先成功的。原来针头线脑,都要统一定价。后来,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分三批把小商品价格放开不管了,这是很大的举措,效果很好。但是,当价格改革与城市改革结合时,犯了一个错误。似乎现在要开始城市体制改革了,随之价格改革也要由农产品价格改革转为城市工业品价格改革了。城市工业品价格改革是以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为主的,因此,现在要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这个思路不在于生产资料价格改革是否必要,而在于没有把农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推进下去,没有沿着农价改革成功之路,去进行城市价格改革。按理,城市价格改革首先应进入消费品领域,而不是生产资料领域。由此可知,以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为中心的城市价格改革为什么进展很不顺利,以生产资料价格为中心搞价税财联动也很难推进。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生产资料价格是以国家理顺为前提,而离开市场,这是难以理顺的。同样,价税财联动作为一种参数配套改革,局限性很大。没有市场化体制的配套,靠参数配套没法具体操作。参数应是市场体制配套的自然产物。
价格改革的进展是与所有制理论上的突破相关的,换言之,是对定价主体权利的确认。仅仅围绕定价的具体方式,是难以推进价格改革的。因此,80年代中期,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为明确定价主体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价格改革成果便是形成了三种定价主体,一是国家定价,二是企业自主定价,三是市场自由价格。现在,企业在定价权上,已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但国有企业本身若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定价行为仍然会扭曲。
今天,价格放开已成为基本的格局。凡是放开的产品,价格正在发挥着调节供求的作用,我们只是顺应这种调节,防止过大的上下波动,防止农产品的无序起伏。没放开的少数基础产品价格,也正在受市场供求的调节而不断得以校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经济整体调整的进展,价格会进一步合理形成。价格不反映供求,已经不能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了。
彩电价格战正面影响更大
(2000年8月)
一、要学会用法规来判断是非。“价格战”不是法律用语,不能成为判断企业行进而褒贬企业行为的准确用语,它不过是描述了一种现象。因此,首先需要用法律来判断彩电价格战的是非。彩电作为家电行业中一种产品,属于竞争行业的竞争性产品,其价格应是根据市场供求来形成,企业应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键是要看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这里当然是指个别企业的成本,不是指同种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专门论述过个别企业如何通过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如果不是低于企业自己的成本价,就不能判断是倾销,就属正常竞争之例。作为一个企业的主营产品,低于成本价的销售,是不能持久的。如果先降价占市场,后提高价格,这就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否则,就难断言是倾销。
当然,执行法规也不是简单的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认为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997年通过的第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是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一般商品,如果不是以低于成本价处理非积压商品,都不构成违法违规。显然这里情况很复杂,成本如何为合理?如何区分开低于成本的倾销与清仓甩卖?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深入再分析的。
二、弱化竞争要靠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销艺术,不能靠行政命令,也不能靠价格联盟。办法很多,一是对各品种进行重新布局,以盈利产品维持微利产品,进行价格抗争。二是处守势企业要力争从直接竞争对手变化为间接竞争对手。竞争主要是同类同质产品间进行的,异质的、有差异的同类产品则是间接竞争。因此,可采取产品异质化、差异化,变化产品功能或外观等,离开直接竞争。三是转移市场,或开拓国际市场,或开拓农村市场,或进行市场细划分、寻找新的需求层等,都是大有可为的。四是强化非价格竞争部分,如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高质量等。相信企业家对此早有安排。
三、要看到彩电产品出现价格战有其带客观性的特点。就家电品价格战而言,为什么
主要出现在彩电产品上?有这样三条原因:一是彩电需求弹性最小,换言之,彩电是家庭中最重要的家电耐用消费品。以1998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年底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看,彩电为105台,洗衣机为91台,电冰箱为76台,录音机为58台,照相机为36架,影碟机为16台。有个例外是电风扇拥有量高于彩电。但电风扇是季节性用品,且销售旺季主要表现为涨价,因此,以降价为特征的价格战并未形成热点。而且,从1996年到1998年而彩电的家庭拥有量是年年增长,电风扇则没有增长。二是彩电业价格战中,出现了西部企业挑战东部企业的现象。“长虹”数次率先降价,致使各家均不得不降价。长虹行为,自有其道理,有其实力。作为西部地区一企业,成本低于东部沿海,尤其是人工成本。西部企业挑战东部企业,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近些年全球性产业升级、转移的缩影。前几天“长虹”集团负责人访谈录,反映了“长虹”在是否降价问题上是理智的。三是彩电产品供求关系与其它产品一样,出现供大于求,这是价格战激化的客观基础。
四、要看到价格战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是有自控力的。利益格局在调整,受益最大的是消费者。价格战不会使彩电行业全军覆灭,只会使强者更强,不适者退局。企业从整体看,利润可能会减少。但损益情况又不同,有的市场份额增大,有的减少,有的可能被挤出市场。价格战后,彩电行业的利税可能略有下降,但长期肯定是会上升的。当然,利益格局变化不是判断企业行为的根据,还是要依法行事。价格战带来的研发动力,高于正常竞争情况的研发动力;价格战产生的控制重复投资、盲目投资的压力,大于政府行政管理的力度;价格战表面的无序,背后执行着市场规律残酷的有序。相信没有一个真正的企业家,会愿意长期干无利可图和亏本的买卖;相信任何一个企业家,都会拼命追求企业的利润。这就是行业协调价难以形成也难以维持的客观原因。因此,行业协调价或行业自律价,其实是不必要的。
五、价格大战是市场经济中必然现象。价格大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为的,是个别企业挑起的,是曼鱼缸中出现了鲶鱼造成的?这只是现象。其背后则有其客观的规律。其实这鲶鱼之出现,本身是客观的,不是人为的,是曼鱼自身的变种产生的。当我们在加入WTO后,回过头来看今天的彩电价格战,会发现其中更多的正面意义,会为彩电企业今后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表现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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